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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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三 節 競價 第 二 款 數量競價
( 108年09月03日)
第 27 條
競價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提出,於規定時間外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競價者每一回合提出需求頻寬以一次為限;其第二次以上,主管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