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三 節 競價 第 二 款 數量競價 ( 108年09月03日)
第 27 條
競價者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時間內提出,於規定時間外提出者,主管機關不予受理。

競價者每一回合提出需求頻寬以一次為限;其第二次以上,主管機關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