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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三 節 競價 第 二 款 數量競價 ( 108年09月03日)
第 31-3 條
補充競價回合連續二回合所有有權提出需求頻寬之報價者均未提出有效需求頻寬,補充競價回合結束。

補充競價回合結束後,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補充競價回合得標頻寬及得標單價為其補充競價回合最後一回合各頻段之暫時得標頻寬及暫時得標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