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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 營運管理 第 一 節 技術監理 ( 108年09月03日)
第 61 條
經營者應遴用符合規定資格之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負責及監督電信設備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及維運日誌認可簽署。

前項施工及維運日誌至少保存一年,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經營者應提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