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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第 一 節 申請與審查 ( 108年09月03日)
第 8 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以已依公司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者為限,其董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其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並應符合本法第十二條第三項或第五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