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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第 三 章之一 資通安全管理 ( 108年09月03日)
第 83-5 條
經營者委託他人設計、開發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或維運系統者,應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維運作業時應由電信設備機房員工全程監控,並將系統連線之操作指令完整記錄之,該紀錄檔應至少保存六個月。

經營者不得委託具危害國家安全疑慮之人員進行涉及網路系統資源、用戶個人資料及通信內容相關之資通系統軟體設計及開發、遠端系統連線維運及測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