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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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 110年12月21日)
第 14 條
本法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四款有關營運是否符合特定族群或服務區域民眾需求之認定,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舉行公聽會。
二、委請其他機構辦理民意調查。
三、邀請事業負責人或相關人員面談。
四、至各服務地區訪談。
五、其他適當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