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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 110年12月21日)
第 5 條
申請換發廣播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本會審查認應補正時,應以書面通知廣播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