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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7月19日)
第 8 條
主任委員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六份,送交新任主任委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會,一份送移交人員,四份函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