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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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07月19日)
第 9 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送移交人員,一份會陳主任委員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