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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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105年03月15日)
第 4 條
廣播、電視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及屆期換發廣播、電視執照,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經營許可者:
(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播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五萬元。
二、申請屆期換發執照者:
(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五萬元。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播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