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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105年03月15日)
第 6 條
廣播、電視事業有溢繳或誤繳許可費、審查費及證照費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退還。

前項退費,應自廣播、電視事業繳納之日起,至主管機關核准退費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日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