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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 三 章 經營許可 第 一 節 申請與審查 ( 106年07月26日)
第 18 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審查費及押標金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押標金。
二、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