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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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 三 章 經營許可 第 一 節 申請與審查
( 106年07月26日)
第 19 條
主管機關為下列之處分時,不予受處分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依第十六條規定駁回申請且不予發還審查費、押標金及其利息者。
二、依第十七條規定駁回申請且不予發還審查費及其利息者。
三、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撤銷、廢止競價者競價或得標資格者。
四、依第三十三條規定撤銷、廢止申請人參加抽籤或得標資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