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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 三 章 經營許可 第 一 節 申請與審查 ( 106年07月26日)
第 20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申請案審查作業,得設審查諮詢會。

全區性廣播事業或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及繳交審查費與押標金,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經審查諮詢會審查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者。

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經審查諮詢會審查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者。

主管機關審議審查諮詢會所作成之審查合格建議後,通知審查合格者相關事宜,並公告審查合格者名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