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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 四 章 籌設 ( 106年07月26日)
第 35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繳納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後,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解除已繳納金額部分之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