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 四 章 籌設 ( 106年07月26日)
第 39 條
經競價程序得標者於主管機關公告得標者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繳納得標金、頭期款與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及繳納履行保證金後,主管機關始發給籌設許可。

廣播事業之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許可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核配:
一、籌設許可核准函影本。
二、頻率指配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