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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 四 章之一 公設廣播事業 ( 106年07月26日)
第 47-1 條
由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性之廣播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人之申請案件,依本章規定,不適用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