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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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 四 章之一 公設廣播事業
( 106年07月26日)
第 47-2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其創立基金或最低捐助財產總額,依其所由成立之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