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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 四 章之一 公設廣播事業 ( 106年07月26日)
第 47-9 條
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電臺執照影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核發廣播執照有關之文件。

申請人為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與經營廣播事業無關者,應於申請廣播執照前,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