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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資格要件 ( 106年07月26日)
第 6 條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其最低實收資本額或捐助財產總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全區性廣播事業:新臺幣二億元。
二、區域性廣播事業: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社區性廣播事業:調頻廣播事業者,新臺幣三百萬元;調幅廣播事業者,新臺幣九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