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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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第 二 章 申請資格要件
( 106年07月26日)
第 9 條
既有廣播事業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得再申請經營廣播事業。
既有廣播事業與依本辦法申請經營廣播事業者間,準用第八條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視為同一人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