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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 107年05月17日)
第 13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之案件,應以每頻道為申請單位並分別核發執照。

申請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六個月內決定之。

申請案件未能於前項期間處理終結者,主管機關得將審查期間延長至執照效期屆滿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