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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辦法  ( 107年05月17日)
第 7 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提出之營運計畫執行報告,有記載不全或文件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逕依既有資料進行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