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受補助計畫之督導及查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計畫執行期間得由本會進行實地訪查、帳目查核或以其他方式查核計畫執行狀況。
二、受補助單位對於前款查核應予配合,並依時答復工作進度報告或檢備各項經費使用明細。
三、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依約核減該計畫當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管理費,並得要求更換計畫主持人:
(一)執行進度或經費動支落後,且未能改善。
(二)執行項目與契約內容不符。
(三)前款查核結果經評定為未達成預期成果。
(四)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四、依查核結果,本會得進行審議,並得依約調整該計畫之項目或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五、受補助單位拒絕政府審監單位查核,或查核後經要求改善而不予改善者,本會得依約減少或停止撥付經費、終止或解除契約。
六、受補助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且情節重大者,本會得依約終止或解除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