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受補助計畫之收支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應撤銷該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受補助單位應設立補助款專戶並單獨設帳管理,同時依契約定期編製經費支用報表送本會審核。
三、受補助單位應以實際發生數額檢據核銷,並符合計畫申請範圍,不得作目的外之使用。
補助款之運用有計畫成效不佳、未依計畫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補助款外,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計畫停止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