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 條
受補助計畫之研發成果及其運用,以歸屬受補助單位為原則,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研發成果歸屬受補助單位所有時,本會基於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享有該研發成果之無償、不可轉讓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第二項研發成果收入,應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受補助單位於補助計畫研發成果產生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於我國管轄區域外生產或使用該成果。但經本會核准或事前於補助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受補助單位違反前項規定,本會除得終止補助契約外,並自補助計畫完成之日三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之補助申請;如其屬可歸屬於受補助單位之原因,本會應解除該補助契約,並追回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