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 105年12月08日)
第 19 條
依本辦法申請審驗、換補發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標準,向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及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