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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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線廣播電視終端設備審驗辦法
( 105年12月08日)
第 19 條
依本辦法申請審驗、換補發審定證明或符合性聲明證明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收費標準,向驗證機關(構)繳交審驗費及證照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