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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9年07月20日)
第 15 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應針對前條第二項第三款人員每年實施績效考核,並將考核結果報本會備查;考核結果未達工作目標者,應自下年度起檢討酌減其薪資基準。

前項考核結果應與第十條第一項之法人工作績效評估一併送本會。本會得要求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檢附或更新前條第三項所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