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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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9年07月20日)
第 7 條
財務報表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通傳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送本會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及應記載事項,應依本辦法規定之撰寫範例(如附件二及附件三)及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十四條規定財務報告之格式辦理。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依預算法及決算法應將預算書及決算書送立法院審查者,其預算書及決算書應依本辦法規定之格式(如附件四及附件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