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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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109年07月20日)
第 9 條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其種類、數量(額)有變動者,應報本會許可後,始得向法院申請變更登記。
前項所稱捐助財產總額之變更,於財產種類為有價證券者,係於有價證券經實現時,所生溢價或折價入帳之情形。其他種類之財產,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認定之。
政府捐助之通傳財團法人於購置及處分不動產時,應檢附鑑價報告書及評估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本會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