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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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01月30日)
第 11 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會計帳簿,在同一會計年度內應連續記載,並得依實際需要及業務特性設置分類帳。採用電腦處理會計事務者,其儲存體中之紀錄,視為帳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