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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01月30日)
第 16 條
通傳財團法人編製之收支餘絀表至少應揭示下列項目:
一、業務收入。
二、業務支出。
三、業務外收入及支出。
四、所得稅費用(利益)。
五、本期賸餘(短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