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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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01月30日)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以下簡稱通傳財團法人),指主要業務以本會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