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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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傳播類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108年01月30日)
第 7 條
通傳財團法人之外來憑證及對外憑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憑證名稱。
二、日期。
三、交易雙方名稱及地址或統一編號。
四、交易內容及金額。
通傳財團法人之內部憑證由通傳財團法人根據事實及金額自行製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