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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二 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 二 節 一般義務 ( 112年06月28日)
第 10 條
電信事業暫停或終止其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三個月前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一個月前對外公告及通知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