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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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二 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 三 節 特別義務
( 112年06月28日)
第 18 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應就其電信服務品質,按主管機關公告所定項目及格式定期自我評鑑,並公布評鑑結果。主管機關得定期檢查並公布檢查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