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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二 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 三 節 特別義務 ( 112年06月28日)
第 19 條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電信事業擬暫停或終止其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三個月將消費者保護處置方式,送主管機關核准,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