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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三 章 促進市場競爭 第 二 節 特別管制措施 ( 112年06月28日)
第 29 條
主管機關得命特定電信服務市場之市場顯著地位者,公開互連、接取網路元件或利用相關電信基礎設施所需之必要資訊、條件、程序及費用。

前項必要資訊之種類、範圍及公開方式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