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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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4 條
電信之內容及其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電信人負其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使用電信服務之行為,對於電信事業,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但因使用電信服務發生之其他行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