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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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四 章 電信網路之管理 第 二 節 公眾電信網路之安全及維護
( 112年06月28日)
第 45 條
電信事業、無線廣播事業、無線電視事業,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其登記、營運許可或其營運許可屆期失效者,主管機關得同時撤銷、廢止其公眾電信網路之網路設置核准及審驗合格證明之全部或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