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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五 章 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 一 節 無線電頻率之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60 條
電信事業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及前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者,應檢具經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及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