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管理法   第 五 章 無線電頻率及射頻器材之管理 第 一 節 無線電頻率之管理 ( 112年06月28日)
第 61 條
為執行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之頻率供應計畫,主管機關考量整體資通訊發展之需要,必要時得廢止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之核配、重新改配或通知其更新設備。

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因前項之廢止、改配或更新設備致受有直接損失時,主管機關應予相當之補償。

前項補償金額,得由主管機關與原無線電頻率使用者協議之;協議不成,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