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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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二 章 電信事業之經營 第 一 節 登記
( 112年06月28日)
第 7 條
電信事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登記:
一、終止營業或暫停營業達六個月。但因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提供電信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未履行第三十七條之營運計畫,且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