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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93 條
政府得採取必要措施,並自每年度辦理電信監理業務所收之行政規費、招標或拍賣無線電頻率之所得收入,提撥一定比率,編列預算,以促進偏遠地區之公眾電信網路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