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 四 章 應繳納之費用 ( 109年06月23日)
第 16 條
申請人依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繳納審查費。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無息發還前項審查費:
一、第四條公告訂有申請截止日,且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撤回申請案。
二、有第七條各款情形之一。

第一項審查費及其利息,除前項情形外,申請人不得要求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