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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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 四 章 應繳納之費用
( 109年06月23日)
第 16 條
申請人依第六條規定提出申請時,應繳納審查費。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無息發還前項審查費:
一、第四條公告訂有申請截止日,且申請人於申請截止日前撤回申請案。
二、有第七條各款情形之一。
第一項審查費及其利息,除前項情形外,申請人不得要求發還,已發還者,並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