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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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 四 章 應繳納之費用
( 109年06月23日)
第 19 條
主管機關得於依第四條規定所為之公告中,載明使用者應負擔之義務及繳納履約保證金之事項。
使用者完成主管機關所定之應履行事項後,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及無息發還履約保證金。
前項完成之應履行事項不完全或遲延時,主管機關得要求使用者支付,或自履約保證金中扣抵遲延履約及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