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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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09年06月23日)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事業:指依本法登記提供電信服務之事業。
二、申請人:指依本辦法申請使用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
三、使用者:指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九條規定獲核配無線電頻率之電信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