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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 二 章 開放及受理申請 ( 109年06月23日)
第 5 條
申請人得自行就開放申請無線電頻率之狀態進行接收之量測,量測結果有疑慮者,得於前條公告之申請截止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但前條公告未訂申請截止日時,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