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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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事業申請無線電頻率核配辦法
第 二 章 開放及受理申請
( 109年06月23日)
第 7 條
申請人提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補正,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其申請:
一、逾期提出申請。
二、未檢具申請書或無線電頻率使用規劃書。
三、未依規定繳納費用,或繳納金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