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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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 四 章 設置規範及限制
( 109年06月24日)
第 17 條
基地臺天線不得違反內政部、國防部、交通部會銜發布之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之規定。
前項天線結構於室外之高度超過地平面六十公尺者,應具有航空色標及標識燈具,並應與高壓電線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危及公共安全。